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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劳动合同的步骤是如何的 合同无效企业如何担责

添加时间:2022年06月20日 来源: 中山合同解除律师 浏览:366
[导读]:  宋,中山合同解除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

 宋,中山合同解除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签订劳动合同的步骤是如何的

签订劳动合同的步骤

一、首先要认真审查劳动者的主体资格

劳动者身份的审查:

HR人员首先要对劳动者提供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进行审查核对,然后让其在复印件上签字确认。明确“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由本人提供。如有虚假,愿意承担一切法律”。

劳动者学历、资格及工作经历的审查:

用人单位应让劳动者提供学历、资格的原件及复印件,并让其签字确认提供的原始证件是真实的。同时对劳动者提供的工作经历也应让其进行书面确认,明确“若有虚假,愿意承担一切法律”。

审查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是否还存有劳动关系:

一个劳动者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确认一个劳动关系。如果录用了与其他用人单位还存在劳动关系的人员,对原录用单位造成损失的,该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且这种赔偿要承担较大的。用人单位一定要劳动者提供与原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主要审阅《劳动手册》的有关记载,还包括要求劳动者提供失业等证明。另外用人单位还要注意审查劳动者是否存在竞业限制和竟业禁止的情况。对此,用人单位一定要让劳动者作出书面承诺,并签字确认。

查验劳动者身体健康证明:

因可能涉及录用条件和医疗期及职业病的可能,用人单位为了减少风险,可要求劳动者提供县级以上或用人单位规定的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最为妥当的做法是用人单位组织录用员工一起到挂钩的医院进行体检。

二、双方履行告知义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详细解答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应当让劳动者签署用人单位设计好的《告知书》,并妥善保存。同时,听取劳动者相对应的告之情况,并做好书面记录,让录用员工签字确认。

三、签署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文本应该提前一天时间交给劳动者看阅。对于双方要协商的情况,有一定的时间进行沟通,达到有效沟通,协商一致的目的。

在签署劳动合同时,应当注意必须双方当事人在一起当面签字。一般先让劳动者签字,再用人单位法人或委托人签字,后统一盖章。盖章要做到最后有盖章,每页还有骑缝章。这样确保书面合同签字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以防被篡改。最后将两份劳动合同,一份交给劳动者保管,并有劳动者领取的签收凭单;另一份用人单位保存并及时归档。

劳动合同签订的时间,一般在正式入职报到后的一周时间内完成。已经建立劳动关系的,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到此,劳动合同的签订手续基本告一段落。将进入办理入职手续阶段。

办理入职手续:

入职手续一般包括填写《入职登记表》、提交入职材料、办理报到手续、建立职工名册等。同时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所在区县的职业介绍所进行用工登记备案和相关的社会保险的转移。

工会对录用员工也应实行必要的监督。我国工会法规定,企业行政录用员工时,应当通知基层工会。基层工会如发现录用员工违反法令时,有权于三日内提出异议。这样做可以防止个别单位乱用人员,可维护录用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有序地办理入职手续,可规避用工前的事实劳动关系,避免各种违法违规的情况出现。

要是你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不妨向我们的律师进行咨询。

合同无效企业如何担责

2010年12月22日,**房产经纪公司向****集团交纳2万元保证金,****集团给**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出具一份收据。同月28日,**房产经纪公司为乙方,****集团为甲方,双方签订一份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房产经纪公司承租****集团位于济南市**路80号10亩的场地,用于自建库房;合同租赁期限暂定为3年,合同每年签订一次,本合同租赁期限为一年,即从2011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年租金总额12万元,本合同采用先付租金后用房方式,每半年支付一次。双方还对场地使用要求,各自的权利、义务等予以约定。合同签订后,同月30日,**房产经济公司向****集团交纳6万元租金,****集团给**房产经济公司出具一份收据,收款事由注明:预收租赁费。2011年7月1日,**房产经济公司又交纳6万元租金,****集团出具一份收据,收款事由注明:租赁费。

**房产经济公司与****集团签订租赁合同后,开始在租赁场地内建设库房,****集团对此明知。**房产经济公司建设库房,未办理相关报建手续,该项工程于2011年5月底建完,同时还硬化部分路面。庭审中,**房产经济公司认可在建设过程中,历城区执法局曾向该公司下达停建通知书,但当时已经盖完5000平方米。关于建设库房未办理报建手续,**房产经济公司主张应由土地使用者报建,****集团提出异议,辩称租赁合同第七条第2项约定应由**房产经济公司方办理,****集团只是协助义务。**房产经济公司建设库房后,于同年10月份左右投入使用,用于对外出租,作物流仓储。同月,****集团给**房产经济公司发函提出终止房屋租赁合同。内容为,鉴于济南市政府已确定收储**路80号土地的事实,与贵方于2011年1月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根据合同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及相关条款的约定,由政府规划及土地收储等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均不负任何。现请贵方在2011年10月31日之前迁出所租赁的土地,如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贵方未迁出所租赁土地,一切后果由贵方承担。后双方就库房建设损失协商未果,遂形成诉讼。

2011年8月23日,济南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与****集团及山东**工业有限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合同,济南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收回的土地中包括涉案土地。同月30日,济南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下发《关于清理**路80号土地租赁房的通知》,要求山东**工业有限公司**卷烟厂、****集团有限公司于2011年10月31日前将该宗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移交。除涉案土地外,****集团已将**路80号的土地及地上物移交给相关部门,地上物已拆除。诉讼期间,2013年7月,**路80号涉案土地上的建筑物已拆除。

关于涉案库房及硬化路面的价值,**房产经济公司申请鉴定,法院委托山东**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根据提供的现有资料鉴定,济南市**路80号场地申请人自建库房、路面、实物等项目的工程,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合计1809039.94元。经质证,**房产经济公司提出异议,不同意工程造价按直接费计算。****集团认为该工程无规划手续,属于违章建筑,应按直接费作为鉴定结论。**房产经济公司为本次鉴定支付鉴定费3万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根据案情需要,由**房产经济公司申请对涉案库房拆除后的残值进行鉴定。经法院委托,**天德汇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济天德法鉴字第101号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该库房拆除后可回收毛收入为331204.80元,拆除清理费用为92998.53元。因此,该库房拆除后的残值为238206.27元。经质证该鉴定报告,**房产经济公司提出异议,认为评估价格过高。****集团无异议,认可该鉴定报告。**房产经济公司为本次鉴定,支付鉴定费3000元。

当事人双方对合同无效均有过错的情况下,给一方造成经济损失数额的确定,及双方对此经济损失各自承担的比例。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房产经纪公司与****集团签订的租赁合同虽然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但****集团出租的土地性质是国有划拨性质,****集团对外出租该土地未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且涉案土地已由济南市土地储备中心收储,已无法再行办理审批手续,****集团未经批准擅自出租转让,其实质上改变了土地用途,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强制性规定,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房产经纪公司与****集团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房产经济公司承租****集团的国有划拨土地用于建设库房,由于合同无效且涉案土地被政府收储,导致**房产经济公司自建的库房需拆除,给**房产经济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因此,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形成合同无效,给**房产经济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数额的确定,及双方对此经济损失各自承担的比例。

对于**房产经济公司经济损失数额的确定,**房产经济公司自建库房未有建房审批手续,且**房产经济公司亦未提供施工合同等建房的相关资料,工程价款应以工程直接费为据,以鉴定部门出具的补充鉴定说明书确定的数额即1809039.94元为准。由于**房产经济公司建设的库房建成投入使用不足一年,且是钢架结构,拆除后有一定的残值,对于残值的数额本院已委托鉴定部门出具鉴定结论,**房产经济公司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对此鉴定部门已予答复,该鉴定报告依据充分、程序规范,对该鉴定结论本院予以采信。**房产经济公司的损失数额为工程直接费扣减残值。库房现已由**房产经济公司自行拆除,残值归其所有。

对**房产经济公司的上述损失产生分析原因如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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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来源:中山合同解除律师
  • 作者:[广东-中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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