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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制度 劳动法重要法条

添加时间:2022年10月09日 来源: 中山合同解除律师 浏览:366
[导读]:  宋,中山合同解除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

 宋,中山合同解除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社会保险制度

  摘要:社会保障制度是在政府的管理之下,以国家为主体,依据一定的法律和规定,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以社会保障基金为依托,对公民在暂时或者永久性失去劳动能力以及由于各种原因生活发生困难时给予物质帮...



  摘要:社会保障制度是在政府的管理之下,以国家为主体,依据一定的法律和规定,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以社会保障基金为依托,对公民在暂时或者永久性失去劳动能力以及由于各种原因生活发生困难时给予物质帮助,用以保障居民的最基本的生活需要。


  劳动法解读:社会保险制度


  劳动法第七十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国家对离退休及下岗人员的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是如何规定的


  《劳动部、财政部关于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的精神和《劳动部、财政部关于1995年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尽快建立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机制,给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鉴于离休人员是一个特殊群体,各地要逐步做好企业离休人员与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待遇的平衡工作。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增加离退休金所需资金,按企业的不同情况确定。凡参加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的企业,原则上由统筹基金支付;没有参加社会统筹的企业,按原资金渠道解决;对特别困难的企业和地区,当地财政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调整企业离休人员的离休金给予适当支持。


  三、要认真做好困难企业和破产、撤销、解散企业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发放工作。凡参加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的企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时、足额支付养老金。未参加社会统筹的,企业应切实保证离退休金的发放;确有困难的,也应先发给基本生活费,具体标准由各地区、各


  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所需资金原则上由企业自筹解决;企业自筹确有困难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给予适当帮助。


  四、经批准实行养老保险系统统筹的行业和单位,也可按上述精神执行。


  五、元旦、春节即将来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将保障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工作的情况及时报告劳动部、财政部。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二、落实目标制,进一步加大宏观调控力度


  根据市第八次党代会和市人大十一届一次会议确定的本市国有企业改革的总体目标以及首都经济结构调整的需要,本市劳动力资源应重新配置,就业结构要按照现代社会的产业格局进行转变,采取鼓励政策,引导下岗职工转向第三产业就业。


  按照党中央提出的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主要解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问题,把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作为首要任务的要求,市委、市政府决定:用五年的时间,基本解决本市国有企业和实行结构调整的市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问题。其中,前三年主要解决国有大中型工业企业和粮食系统中收储、加工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问题,每年实现再就业人数大于当年新增的下岗职工人数,逐步做到当年下岗,当年安置,不结转,不存留。在 1998年内,要保证上一年度尚未实现再就业和当年新下岗的职工都能拿到基本生活费,其中60%以上实现再就业。要用三至五年的时间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就业机制,通过职工与企业依法签订、执行、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工机制,形成在政府提供就业指导、信息服务和政策帮助下市场竞争就业的新局面。


  为了实现上述目标,突出工作重点,必须明确下岗和分流的关系。分流是指企业通过主业辅业分离,自主经营、自办经济实体、劳务输出、离岗休养等渠道,将富余人员从原岗位上分离出来。下岗职工是指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前参加工作,没有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在原企业已没有工作岗位、有就业要求,但还没有找到新工作的职工。


  各区县委、政府和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要根据今年年初下达的再就业目标制,制定本地区、本系统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计划;同时,制定今后三年和五年的工作目标,并层层分解,落实到基层单位和企业。


  坚持减员增效与促进再就业相结合、职工下岗与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把握好企业兼并破产、减员增效、下岗分流的进度。要建立企业职工下岗申报制度,加强宏观调控。企业计划一年安排下岗人数超过职工总数一定比例的,要报政府劳动部门核准。企业要按照逐步提高劳动生产率的要求实行定岗、定员,并在此基础上制定职工分流和下岗方案;同时,必须提出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计划,充分听取职代会意见后组织实施。企业要规范职工下岗程序,充分考虑职工的实际困难。夫妻双方在同一企业的,不要安排双方同时下岗,已经同时下岗的,企业主管部门必须安排一方上岗;夫妻双方不在同一企业,有一方已下岗的,另一方所在企业不要安排其下岗。企业中的全国及省级劳动模范以及军烈属、残疾人尽可能不安排下岗。


  进一步加强基础管理,摸清全市再就业困难的下岗职工数量和分布范围。企业要严格遵照下岗程序,为下岗职工办理《北京市国有企业职工下岗人员待工证》。各区县、各部门和有下岗职工的企业都必须建立统一、完整、规范的下岗职工管理台帐,做到下岗职工"每人一卡",保证下岗一个,登记一个。要通过建立健全信息反馈制度和日常变更机制,及时掌握下岗职工的动态情况,要在1998年年底前建立全市下岗职工管理信息系统。


  三、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完善再就业服务体系


  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是保障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促进再就业的有效措施,是当前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要逐步自下而上地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组织体系。下岗职工较多的企业都要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或工作站;下岗职工较少的企业也要指定机构,安排专人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统筹和指导。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任务是:为本企业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代下岗职工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用;组织下岗职工参加职业指导和再就业培训,引导和帮助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


  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服务对象是: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和实行结构调整的市属集体企业的正式职工中,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而下岗,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其他工作,且有就业要求的人员。下岗职工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一年以后尚未实现再就业的费用适当递减;两年期满仍未再就业的,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转入社会失业,按规定享受失业救济;救济期满仍未就业的,按照规定申请领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再就业服务中心用于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代缴社会保险费用的资金来源,原则上采取"三三制"的办法解决,即财政预算安排三分之一、企业负责三分之一、社会筹集三分之一。财政承担的部分,市属企业由市财政解决,区县属企业由区县财政解决。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管理费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不得占用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资金。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财政、劳动、审计部门要定期对拨付的经费进行审计和监督。国有独资赢利企业和国有参股、控股企业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资金,原则上都由本企业负担。


  各级党政领导要加强对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管理。再就业服务中心中下岗职工的党员达到一定比例的,要建立党的基层组织。企业党政领导要亲自抓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工作,要选派得力人员到再就业服务中心做下岗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拓宽分流安置和再就业渠道


  企业富余人员 的分流安置和下岗职工的再就业要以企业为主,任何一个企业都不能把下岗职工向政府和社会一推了之。要鼓励企业主辅分离,分流安置下岗职工。企业要积极挖掘内部潜力,利用闲置的场地,投入一定的资金、技术、设备,兴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生产自救基地等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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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来源:中山合同解除律师
  • 作者:[广东-中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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