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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重对待劳动仲裁中的伪证 先予执行

添加时间:2022年07月20日 来源: 中山合同解除律师 浏览:366
[导读]:  宋,中山合同解除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

 宋,中山合同解除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慎重对待劳动仲裁中的伪证

小徐是吉林某公司员工,在合同期与所在的公司发生了一些纠纷,公司想解除双方的合同但又不想承担违约,于是就想方设法给小徐找“茬儿”。由于公司明文规定,每月考勤迟到5次以上者就算严重违纪。就在今年6月,小徐上班实际只迟到4次,可公司以我一个月内迟到6次,严


小徐是吉林某公司员工,在合同期与所在的公司发生了一些纠纷,公司想解除双方的合同但又不想承担违约,于是就想方设法给小徐找“茬儿”。由于公司明文规定,每月考勤迟到5次以上者就算严重违纪。就在今年6月,小徐上班实际只迟到4次,可公司以我一个月内迟到6次,严重违纪为由把我辞退。我不服,就申诉到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在仲裁期间,公司提供了一份伪造的考勤记录,并说小徐出勤不全,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反而要求小徐赔偿公司的损失。 由于现在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方式来维护各自的权益,这对于处在弱势地位的劳动者而言有很大的不利,毕竟单位举证比劳动者举证要容易得多。特别是面对用人单位伪造证据时,很多劳动者处理不好就犹如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吃了不少的亏。 事实上,就伪证而言,只要处理得当,在劳动争议的不同处理阶段用不同的方法处理,劳动者就会胜券在握。这是因为在劳动仲裁与劳动诉讼中举证要求是不一样的,对劳动纠纷的双方来说,在劳动仲裁时是可以随时提出证据,这看似平等但明显的受益者是单位。因为单位的举证能力明显占有优势。更重要的是,劳动仲裁中没有规定逾期举证的不当后果,也没有规定举伪证的后果。相反,要是在劳动诉讼过程中,无正当理由逾期举证的,视为丧失了举证的权利,举伪证的法院可以对提交伪证者进行处罚。 此案中小徐完全可以对伪证保留观点,暂时不要把它说出来,静待劳动仲裁结果。如果仲裁结果对小徐不利,可在法院进行民事诉讼阶段,在举证时限内把此证据的虚假性说出来,这样做的好处在于除了会使伪证失去证明力外,还有可能使单位受到法院的处罚,同时还会使单位因超过举证时限而失去再举证的权利。这样一来,你就会在这一阶段掌控最有利的局面。






先予执行

第四十四条 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

  第四十四条 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本条是关于先予执行的适用情形的规定。


  先予执行的着眼点是满足申请人的迫切需要。执行本应在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后,先予执行是为了解决一部分当事人由于生活或生产的迫切需要,必须在裁决之前采取措施,以解燃眉之急。例如,申请人因高度危险作业遭受工伤,造成严重的身体伤害,急需住院治疗,申请人无力负担医疗费用,而与负有承担医疗费用义务的被申请人不能协商解决,申请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有一段时间,如果不先予执行,必然使申请人的治疗耽误时间,或者造成严重后果。在这样的案件中,如果不先予执行,等仲裁庭作出生效裁决后再由义务人履行义务,就会使权利人不能得到及时治疗。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


  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从受理到作出仲裁裁决,从裁决生效到当事人自动履行或强制执行需要一个过程。在这段时间里,个别劳动者可能因为经济困难,难以维持正常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活动,先予执行制度就是为了解决当事人的燃眉之急,在最终裁决前让被申请人先给付劳动者一定数额的款项或者财物,以维持原告正常的生活或者生产。


  所谓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该案件的事实十分清楚,当事人之间的是非显而易见。所谓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是指申请人是依靠被申请人履行义务而维持正常生活的,在仲裁庭作出裁决前,如果不裁定先予执行,申请人将难以维持正常的生活。


  提供担保的目的,在于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当因申请人申请错误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时,对被申请人的赔偿有保障。


  我国民事诉讼程序中有先予执行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追索劳动报酬的;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民事诉讼程序设置先予执行制度的目的是考虑上述生活困难的当事人在期待权利保障过程中的救急性措施,其中追索劳动报酬案件被列人其中,可见先予执行制度在处理劳动争议程序中的必要性。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如同诉讼程序一样,在程序进行中,劳动者的生活已经处于非常困难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先予执行措施。先予执行措施带有强制性,只能由人民法院采取,但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作为独立的程序,如果没有该制度的保障,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程序机制就是不完善的。仲裁庭不能直接采取先予执行措施,但仲裁庭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本法所规定的先予执行,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仅对特定类型案件可以申请先予执行。这些特定类型案件是指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其他类型的案件不适用先予执行。必须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只有当事人申请,仲裁庭才能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如果当事人不申请,仲裁庭不能主动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决。


  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本法规定:;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一般来说,提供担保的目的,在于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当因申请人申请错误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时,对被申请人的赔偿有保障。在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中,劳动者生活一般面临暂时性困难,这时候再让劳动者提供担保无异于雪上加霜,考虑到实际情况,法律规定:;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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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来源:中山合同解除律师
  • 作者:[广东-中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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