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合同解除律师

-陆晓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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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晓莲律师
  • 所属律所:

    广东金桥百信(中山)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

    14420201311092575

  •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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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山市东区中山五路2号紫马奔腾广场6座14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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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蚌埠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有哪些?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程序

    陆晓莲,中山合同解除律师,现执业于广东金桥百信(中山)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蚌埠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有哪些?在我们的工作的过程中,是经常会出现劳动争议的纠纷的,在我们进行处理劳动争议的时候,通常会首先采取协商的方式进行解决纠纷,但是,也有很多时候,协商是无法顺利的进行解决的,这时候,我们一般会采取诉讼的方式,而诉讼是有一定的流程的。那么,大家知道蚌埠劳动争议仲裁都是需要经过哪些流程吗一起来了解一下吧。一、蚌埠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劳动争议仲裁分为以下四个程序:1、申请与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必须有当事人的申请,否则不能仲裁。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即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委员会在收到申请书后,应在七日内审查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2、仲裁前准备。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首先成立仲裁庭,简单案件指定一名仲裁员审理。其次进行调查取证工作。3、调解。4、开庭与裁决。调解不成的应当开庭仲裁。仲裁庭应在开庭前四天将开庭时间。地点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拒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诉人按照撤诉处理,对被诉人可以缺席仲裁。开庭后应宣布仲裁人员名单,询问是否申请回避。然后当事人陈述并辩论,最后进行裁决。二、裁决期限仲裁庭开庭裁决,应当在开庭的五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开庭审理时,听取申请人的申请和被申请人的答辩,由仲裁庭进行当庭调查、主持辩论,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并再行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或不愿接受调解的,经仲裁庭合议作出裁决,并制作仲裁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执行的,对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后的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处理集体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十五日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可延长十五日。综上所述,我们在进行提出劳动争议的诉讼请求的时候,是需要准备好相关的证据材料的,所以,我们在入职的时候满意度要检查好劳动合同再进行签订。对于蚌埠劳动争议仲裁的流程来说,我们在进行诉讼的时候,首先要进行提出申请,然后在受理之后,进行相关的仲裁的准备工作。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程序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条是关于劳动争议处理的体制的规定。我国目前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可以用;一调一裁两审;来概括,即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除先进行协商外,可以申请劳动调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意调解的,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诉讼程序按照民诉讼法的规定,实行两审终审制。;一调一裁两审;的制度将仲裁作为诉讼的一个前置程序,不经仲裁,当事人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立法过程中,有的意见建议将这种仲裁前置的程序,修改为;或裁或审;,即由当事人选择,仲裁或者诉讼,不再将仲裁作为必经程序,由于减少了一个必经仲裁程序环节,可以解决劳动争议处理时间长的问题。经过立法机关反复研究认为,现行的;一调一裁两审;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经过二十多年的实践,已经被社会所接受,能够充分发挥调解和仲裁的作用,使劳动争议尽可能在比较平和的气氛中得到解决,尽量减少打官司。同时,也有利于劳动争议在最初阶段予以化解,也就不存在周期长的问题了。此外,劳动合同与民事合同不同,劳动合同法确立了由政府、工会、企业建立的三方协调机制,劳动行政部门作为政府的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当事人履行义务,有在劳动争议的处理过程中发挥作用,这也是一些国家的通行做法。为了快速处理劳动争议,解决劳动争议处理周期过长的问题,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一调一裁两审;体制进行重大变革,实行对涉及金额不大的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养老金或者赔偿金的争议,以及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一裁终局的制度,对这部分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为终局裁决,使劳动纠纷终止于仲裁环节,不再走完全过程,有效解决周期长的问题,真正降低劳动者的维权成本。一、申请调解劳动争议的调解是指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劝导当事人化解矛盾,自愿就争议事项达成协议,使劳动争议及时得到解决的一种活动。 2022-11-08

    入职不足半年的辞退该怎么办,有哪些法律规定 签劳动合同收押金有何风险

    陆晓莲,中山合同解除律师,现执业于广东金桥百信(中山)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作风严谨、言辞犀锐、思维缜密,素以敬业和执着著称。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入职不足半年的辞退该怎么办,有哪些法律规定一、经济补偿金 工作不到半年被辞退,用人单位是否应该支付补偿金,或应该支付多少经济补偿金,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分析:1、如果用人单位是依《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2、如果用人单位是依《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的,则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 3、如果用人单位是在上述二种情形之外辞退劳动者的,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该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 二、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应注意什么问题 1、谨防“协商解除无协议”。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是需要双方协商同意的,-如果协商解除无协议,那么将会给用人单位留下非常大的法律隐患。口说无凭,立字为证。用人单位在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不能图省事,一定要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协商解除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有关权利义务,将协商的成弟尽固定下来,防止发生劳动争议后很难举证的情形。 2、协议中明确劳动合同解除的类型。 劳动合同解除分为协商解除和单方解除两种类型。企业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在签订解除此协议时,协议中必须写明解除劳动合同是经企业与员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解除的。这样,可以防止员工把协商解除说成是企业单方解除,要求企业承担相关的。 3、协议中明确解除合同的提出方。 对于协商解除合同而言,由于协商解除合同的提出万不同,解除合同的相关法律后果就不同。因此,解除协议中明确解除劳动合同是企业提出还是员工提出的至关重要,它涉及到企业是否须支付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问题。 4、协议中明确解除劳动合同后员工的义务。 这主要包括:工作交接;工作终止;财物返还;债务清偿;应支付的工资和补偿金;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竞业禁止。 入职不足半年的劳动者被单位给辞退了,觉得单位的做法不太合理时,可以来问问律师.签劳动合同收押金有何风险在实践中,有些企业以防偷、防跑、防犯规等等为由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收取“押金”、“保证金”等,如果没有押金,就扣下试用期期间的工资做抵押。其实,这种做法是违反法律的,一旦劳动者向劳动部门投诉,企业是得不偿失。新《劳动合同法》对此做了明确规定,并规定了用人单位违法的处罚措施。因此,新法实施后,企业在招工时收取押金、扣押证件的,不仅面临行政处罚,还将面临民事赔偿。2010年2月,小李受聘到北京某汽车运输公司任货车司机一职,月工资为3500元,劳动合同期限为二年,试用期两个月。在试用期内,该公司并没有给小李发放工资,该公司称,要把小李在试用期的工资暂时扣押,待劳动合同期满后在发给小李,小李认为这样不合理,并向本律师咨询。 《劳动合同法》的有关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 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 法律风险 在实践中,有些企业以防偷、防跑、防犯规等等为由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收取“押金”、“保证金”等,如果没有押金,就扣下试用期期间的工资做抵押。其实,这种做法是违反法律的,一旦劳动者向劳动部门投诉,企业是得不偿失。新《劳动合同法》对此做了明确规定,并规定了用人单位违法的处罚措施。因此,新法实施后,企业在招工时收取押金、扣押证件的,不仅面临行政处罚,还将面临民事赔偿。 本案中,小李可与单位进行沟通协商,要求用人单位及时支付暂扣的工资;协商不成,小李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提起劳动仲裁。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如若您需要法律服务,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2022-10-24
  • 社会保险制度 劳动法重要法条

    陆晓莲,中山合同解除律师,现执业于广东金桥百信(中山)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社会保险制度摘要:社会保障制度是在政府的管理之下,以国家为主体,依据一定的法律和规定,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以社会保障基金为依托,对公民在暂时或者永久性失去劳动能力以及由于各种原因生活发生困难时给予物质帮...摘要:社会保障制度是在政府的管理之下,以国家为主体,依据一定的法律和规定,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以社会保障基金为依托,对公民在暂时或者永久性失去劳动能力以及由于各种原因生活发生困难时给予物质帮助,用以保障居民的最基本的生活需要。劳动法解读:社会保险制度劳动法第七十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国家对离退休及下岗人员的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是如何规定的《劳动部、财政部关于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一、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的精神和《劳动部、财政部关于1995年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尽快建立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机制,给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鉴于离休人员是一个特殊群体,各地要逐步做好企业离休人员与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待遇的平衡工作。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二、增加离退休金所需资金,按企业的不同情况确定。凡参加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的企业,原则上由统筹基金支付;没有参加社会统筹的企业,按原资金渠道解决;对特别困难的企业和地区,当地财政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调整企业离休人员的离休金给予适当支持。三、要认真做好困难企业和破产、撤销、解散企业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发放工作。凡参加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的企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时、足额支付养老金。未参加社会统筹的,企业应切实保证离退休金的发放;确有困难的,也应先发给基本生活费,具体标准由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所需资金原则上由企业自筹解决;企业自筹确有困难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给予适当帮助。四、经批准实行养老保险系统统筹的行业和单位,也可按上述精神执行。五、元旦、春节即将来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将保障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工作的情况及时报告劳动部、财政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二、落实目标制,进一步加大宏观调控力度根据市第八次党代会和市人大十一届一次会议确定的本市国有企业改革的总体目标以及首都经济结构调整的需要,本市劳动力资源应重新配置,就业结构要按照现代社会的产业格局进行转变,采取鼓励政策,引导下岗职工转向第三产业就业。按照党中央提出的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主要解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问题,把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作为首要任务的要求,市委、市政府决定:用五年的时间,基本解决本市国有企业和实行结构调整的市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问题。其中,前三年主要解决国有大中型工业企业和粮食系统中收储、加工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问题,每年实现再就业人数大于当年新增的下岗职工人数,逐步做到当年下岗,当年安置,不结转,不存留。在 1998年内,要保证上一年度尚未实现再就业和当年新下岗的职工都能拿到基本生活费,其中60%以上实现再就业。要用三至五年的时间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就业机制,通过职工与企业依法签订、执行、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工机制,形成在政府提供就业指导、信息服务和政策帮助下市场竞争就业的新局面。为了实现上述目标,突出工作重点,必须明确下岗和分流的关系。分流是指企业通过主业辅业分离,自主经营、自办经济实体、劳务输出、离岗休养等渠道,将富余人员从原岗位上分离出来。下岗职工是指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前参加工作,没有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在原企业已没有工作岗位、有就业要求,但还没有找到新工作的职工。各区县委、政府和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要根据今年年初下达的再就业目标制,制定本地区、本系统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计划;同时,制定今后三年和五年的工作目标,并层层分解,落实到基层单位和企业。坚持减员增效与促进再就业相结合、职工下岗与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把握好企业兼并破产、减员增效、下岗分流的进度。要建立企业职工下岗申报制度,加强宏观调控。企业计划一年安排下岗人数超过职工总数一定比例的,要报政府劳动部门核准。企业要按照逐步提高劳动生产率的要求实行定岗、定员,并在此基础上制定职工分流和下岗方案;同时,必须提出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计划,充分听取职代会意见后组织实施。企业要规范职工下岗程序,充分考虑职工的实际困难。夫妻双方在同一企业的,不要安排双方同时下岗,已经同时下岗的,企业主管部门必须安排一方上岗;夫妻双方不在同一企业,有一方已下岗的,另一方所在企业不要安排其下岗。企业中的全国及省级劳动模范以及军烈属、残疾人尽可能不安排下岗。进一步加强基础管理,摸清全市再就业困难的下岗职工数量和分布范围。企业要严格遵照下岗程序,为下岗职工办理《北京市国有企业职工下岗人员待工证》。各区县、各部门和有下岗职工的企业都必须建立统一、完整、规范的下岗职工管理台帐,做到下岗职工"每人一卡",保证下岗一个,登记一个。要通过建立健全信息反馈制度和日常变更机制,及时掌握下岗职工的动态情况,要在1998年年底前建立全市下岗职工管理信息系统。三、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完善再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是保障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促进再就业的有效措施,是当前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要逐步自下而上地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组织体系。下岗职工较多的企业都要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或工作站;下岗职工较少的企业也要指定机构,安排专人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统筹和指导。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任务是:为本企业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代下岗职工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用;组织下岗职工参加职业指导和再就业培训,引导和帮助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服务对象是: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和实行结构调整的市属集体企业的正式职工中,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而下岗,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其他工作,且有就业要求的人员。下岗职工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一年以后尚未实现再就业的费用适当递减;两年期满仍未再就业的,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转入社会失业,按规定享受失业救济;救济期满仍未就业的,按照规定申请领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再就业服务中心用于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代缴社会保险费用的资金来源,原则上采取"三三制"的办法解决,即财政预算安排三分之一、企业负责三分之一、社会筹集三分之一。财政承担的部分,市属企业由市财政解决,区县属企业由区县财政解决。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管理费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不得占用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资金。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财政、劳动、审计部门要定期对拨付的经费进行审计和监督。国有独资赢利企业和国有参股、控股企业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资金,原则上都由本企业负担。各级党政领导要加强对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管理。再就业服务中心中下岗职工的党员达到一定比例的,要建立党的基层组织。企业党政领导要亲自抓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工作,要选派得力人员到再就业服务中心做下岗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拓宽分流安置和再就业渠道企业富余人员 的分流安置和下岗职工的再就业要以企业为主,任何一个企业都不能把下岗职工向政府和社会一推了之。要鼓励企业主辅分离,分流安置下岗职工。企业要积极挖掘内部潜力,利用闲置的场地,投入一定的资金、技术、设备,兴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生产自救基地等多 2022-10-09

    分公司能否与职工签劳动合同 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是什么

    陆晓莲,中山合同解除律师,现执业于广东金桥百信(中山)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分公司能否与职工签劳动合同分公司是总公司下属的直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 分公司的特征具体表现为:①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其实际占有、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②分公司不独立承担民事。 ③分公司不是公司,它的设立不须依照公司设立程序,只要在履行简单地登记和营业手续后即可成立。 ④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章程,没有董事会等形式的公司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关。 ⑤分公司名称,只要在总公司名称后加上分公司字样即可。 分公司虽然没有独立的主体资格,但是其实际领取了营业执照,并且从事相关的经营活动,对于普通劳动者而言,可能并不能辨认其主体资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从上述法律的规定来看,分支机构单独从事的法律行为原则上是有效的,除非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只是其最终由总公司承担。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4条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分公司或者分支机构是否能作为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主要标准在于是否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要是你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不妨向我们的律师进行咨询。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是什么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是指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内容。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动合同。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工作内容包括劳动者从事劳动的工种、岗位和劳动定额、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等。这是劳动者判断自己是否胜任该工作、是否愿意从事该工作的关键信息。 工作地点是指劳动者可能从事工作的具体地理位置。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工作时间。 工作时间通常是指劳动者在一昼夜或一周内从事生产或工作的时间,换言之,是劳动者每天应工作的时数或每周应工作的天数。 目前我国实行的工时制度主要有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三种类型。 休息、休假。 休息是指劳动者在任职期间,在国家规定的法定工作时间以外,无需履行劳动义务而自行支配的时间,包括工作日内的间歇时间、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和公休假日。 休假是指劳动者无需履行劳动义务且一般有工资保障的法定休息时间,如:①法定假日,是指由国家法律统一规定的用以开展纪念、庆祝活动的休息时间,包括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等。②年休假,是指职工工作满一定年限,每年可享有的保留工作岗位、带薪连续休息的时间。 6.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与支付。 劳动报酬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这是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获得的直接回报,是劳动者提供劳动的直接目的,是劳动者的生活来源。 最低工资制度。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7.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项。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双方都必须履行。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劳动保护是指用人单位保护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不受伤害的具体措施。劳动条件是指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正常工作所必需的条件,包括劳动场所和劳动工具。职业危害防护是用人单位对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影响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危害的防护措施。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是劳动合同中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安全的重要条款。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约定条款 除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还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服务期、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但约定事项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否则该约定无效。 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有争议,可以找上的律师帮助你。 2022-09-24
  •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好处有哪些 合同内容约定不明时怎么办

    陆晓莲,中山合同解除律师,现执业于广东金桥百信(中山)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作风严谨、言辞犀锐、思维缜密,素以敬业和执着著称。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好处有哪些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好处 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长期在一个单位或部门工作。这种合同适用于工作保密性强、技术复杂、工作又需要保持人员稳定的岗位。这种合同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有利于维护其经济利益,减少频繁更换关键岗位的关键人员而带来的损失。对于劳动者来说,也有利于实现长期稳定职业,钻研业务技术。缺点: 有一些意见认为,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有可能累计时间却很短。这一项规定仅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为判断标准,容易导致用人单位对一些低技能、岗位专业性不强的劳动者采取到期不续签的做法,从而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义务,加重了劳动合同短期化的问题。这一项之所以这样设计,就是为了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的问题。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再次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时,就意味着下一次只要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就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企业为了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又能同时保持用工的稳定性,防止因频繁更换劳动力而加大用工成本,就会延长每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从而解决了合同短期化的问题。 有的意见认为,这一项规定限制了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因为劳动合同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订立的,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订立次数都由双方协商一致确定,选择什么样的劳动者的决定权仍掌握在企业手中。只不过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时,用人单位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且这种劳动合同也不是“终身制”的,在法律规定的条件或是双方协商约定的条件出现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合同内容约定不明时怎么办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2022-08-04

    慎重对待劳动仲裁中的伪证 先予执行

    陆晓莲,中山合同解除律师,现执业于广东金桥百信(中山)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慎重对待劳动仲裁中的伪证小徐是吉林某公司员工,在合同期与所在的公司发生了一些纠纷,公司想解除双方的合同但又不想承担违约,于是就想方设法给小徐找“茬儿”。由于公司明文规定,每月考勤迟到5次以上者就算严重违纪。就在今年6月,小徐上班实际只迟到4次,可公司以我一个月内迟到6次,严小徐是吉林某公司员工,在合同期与所在的公司发生了一些纠纷,公司想解除双方的合同但又不想承担违约,于是就想方设法给小徐找“茬儿”。由于公司明文规定,每月考勤迟到5次以上者就算严重违纪。就在今年6月,小徐上班实际只迟到4次,可公司以我一个月内迟到6次,严重违纪为由把我辞退。我不服,就申诉到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在仲裁期间,公司提供了一份伪造的考勤记录,并说小徐出勤不全,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反而要求小徐赔偿公司的损失。 由于现在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方式来维护各自的权益,这对于处在弱势地位的劳动者而言有很大的不利,毕竟单位举证比劳动者举证要容易得多。特别是面对用人单位伪造证据时,很多劳动者处理不好就犹如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吃了不少的亏。 事实上,就伪证而言,只要处理得当,在劳动争议的不同处理阶段用不同的方法处理,劳动者就会胜券在握。这是因为在劳动仲裁与劳动诉讼中举证要求是不一样的,对劳动纠纷的双方来说,在劳动仲裁时是可以随时提出证据,这看似平等但明显的受益者是单位。因为单位的举证能力明显占有优势。更重要的是,劳动仲裁中没有规定逾期举证的不当后果,也没有规定举伪证的后果。相反,要是在劳动诉讼过程中,无正当理由逾期举证的,视为丧失了举证的权利,举伪证的法院可以对提交伪证者进行处罚。 此案中小徐完全可以对伪证保留观点,暂时不要把它说出来,静待劳动仲裁结果。如果仲裁结果对小徐不利,可在法院进行民事诉讼阶段,在举证时限内把此证据的虚假性说出来,这样做的好处在于除了会使伪证失去证明力外,还有可能使单位受到法院的处罚,同时还会使单位因超过举证时限而失去再举证的权利。这样一来,你就会在这一阶段掌控最有利的局面。先予执行第四十四条 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第四十四条 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本条是关于先予执行的适用情形的规定。先予执行的着眼点是满足申请人的迫切需要。执行本应在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后,先予执行是为了解决一部分当事人由于生活或生产的迫切需要,必须在裁决之前采取措施,以解燃眉之急。例如,申请人因高度危险作业遭受工伤,造成严重的身体伤害,急需住院治疗,申请人无力负担医疗费用,而与负有承担医疗费用义务的被申请人不能协商解决,申请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有一段时间,如果不先予执行,必然使申请人的治疗耽误时间,或者造成严重后果。在这样的案件中,如果不先予执行,等仲裁庭作出生效裁决后再由义务人履行义务,就会使权利人不能得到及时治疗。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从受理到作出仲裁裁决,从裁决生效到当事人自动履行或强制执行需要一个过程。在这段时间里,个别劳动者可能因为经济困难,难以维持正常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活动,先予执行制度就是为了解决当事人的燃眉之急,在最终裁决前让被申请人先给付劳动者一定数额的款项或者财物,以维持原告正常的生活或者生产。所谓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该案件的事实十分清楚,当事人之间的是非显而易见。所谓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是指申请人是依靠被申请人履行义务而维持正常生活的,在仲裁庭作出裁决前,如果不裁定先予执行,申请人将难以维持正常的生活。提供担保的目的,在于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当因申请人申请错误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时,对被申请人的赔偿有保障。我国民事诉讼程序中有先予执行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追索劳动报酬的;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民事诉讼程序设置先予执行制度的目的是考虑上述生活困难的当事人在期待权利保障过程中的救急性措施,其中追索劳动报酬案件被列人其中,可见先予执行制度在处理劳动争议程序中的必要性。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如同诉讼程序一样,在程序进行中,劳动者的生活已经处于非常困难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先予执行措施。先予执行措施带有强制性,只能由人民法院采取,但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作为独立的程序,如果没有该制度的保障,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程序机制就是不完善的。仲裁庭不能直接采取先予执行措施,但仲裁庭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本法所规定的先予执行,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仅对特定类型案件可以申请先予执行。这些特定类型案件是指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其他类型的案件不适用先予执行。必须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只有当事人申请,仲裁庭才能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如果当事人不申请,仲裁庭不能主动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决。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本法规定:;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一般来说,提供担保的目的,在于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当因申请人申请错误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时,对被申请人的赔偿有保障。在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中,劳动者生活一般面临暂时性困难,这时候再让劳动者提供担保无异于雪上加霜,考虑到实际情况,法律规定:;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2022-07-20
  • 仲裁案件当事人 劳动仲裁授权委托书

    陆晓莲,中山合同解除律师,现执业于广东金桥百信(中山)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仲裁案件当事人第二十二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本条对劳动争议仲裁的当事人作了规定。 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是指因劳动权益纠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本条对劳动争议仲裁的当事人作了规定。 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是指因劳动权益纠第二十二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本条对劳动争议仲裁的当事人作了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是指因劳动权益纠纷,以自己的名义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活动,请求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约束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具有以下特点:为劳动争议的一方。以自己的名义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活动,如果不是以自己的名义而是以他人的名义参加到仲裁程序中的,如仲裁代理人等都不是劳动争议仲裁的当事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即指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是劳动权益纠纷的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权利享有者和义务承担者。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如支持劳动者仲裁的工会等,不是劳动争议仲裁的当事人。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的约束。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对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劳动争议仲裁,但不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直接约束的人,如证人、鉴定人,不是劳动争议仲裁的当事人。当事人在劳动争议仲裁中的权利主要有:有权提出仲裁申请;有权委托代理人;有权提出答辩、回避和提供证据;有权自行和解、达成协议和拒绝调解;有权要求仲裁员对其个人隐私保密;有权要求追究仲裁人员违法行为的法律等。本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当事人。这就是说在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中,当事人只能是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是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活动;用人单位是非法人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活动。在集体合同争议仲裁案件中,当事人劳动者一方由工会作为当事人,这属特殊情形。在仲裁程序中当事人则表现为劳动争议仲裁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申请人是指以自己的名义,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从而引起仲裁程序发生的人。被申请人是指因申请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其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或者对这些权益发生了争议,而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应诉的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可以是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他们都是劳动争议仲裁法律关系的主体。在实践中,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容易确定,在目前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中,绝大多数申请人为劳动者。确认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应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依据。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就具有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劳动者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而认定被申请人资格则比较复杂。在认定被申请人资格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用人单位发生变更的,应以变更后的用人单位作为被申请人。用人单位的变更会对劳动者的劳动权利义务产生一定影响,但无论怎样变更都不应该导致劳动权利义务的消灭。用人单位与其他用人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用人单位作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用人单位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承受其劳动权利和义务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后,对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分立后的单位均为当事人。第二,用人单位终止的,应区分情况以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开办单位或者依法成立的清算组作为被申请人。用人单位因依法撤销、解散、破产、歇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等原因而终止。用人单位的终止,直接关系到用人单位的存在及利害关系人的利益,特别是劳动者的利益。第三,劳动者在其用人单位与其他平等主体之间的承包经营期间,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或者一方发生劳动争议,发包方和承包方为劳动争议的共同当事人。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应当具备的条件有:申诉人必须是与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申请仲裁的争议必须是劳动争议。如果不是劳动争议,而民事、经济纠纷,或者是劳动行政纠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不予受理;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必须是属于本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当事人必须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和具体的仲裁请求及事实依据;除非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申请仲裁必须在本法规定的时效内提出等。本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劳务派遣的最大特点是劳动力雇佣与劳动力使用相分离,被派遣劳动者不与被派遣的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关系,而是与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存在劳动关系,但却要被派遣到用工单位去在用工单位的监督管理下劳动,形成;有关系没劳动,有劳动没关系;的特殊用工形态。劳务派遣近几年在我国获得膨胀性发展,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一部分转移就业问题,另一方面也带来了许多负面问题,特别是在劳动者权益保护方面,用工单位借劳务派遣降低用工成本、规避风险问题更为突出。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新制定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动派遣问题作出了严格的规范,其中第九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动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本法在这一问题上与劳动合同法相衔接,为了防止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相互推诿,不及时处理与劳动者的争议,损害劳动者的权益,本法明确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劳动仲裁授权委托书_______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你委受理__________一案,依照法律规定,特委托下列人员为我方代理人: 1.姓名_____性别_____年龄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邮政编码______ 2.姓名_____性别_____年龄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你委受理__________一案,依照法律规定,特委托下列人员为我方代理人:1.姓名_____性别_____年龄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邮政编码______2.姓名_____性别_____年龄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邮政编码______委托事项和权限为特别代理,具体如下:代为参与仲裁活动,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代为和解、调解,代为提出反请求,代为领取仲裁文书等等。委托人:受委托人:年 月 日 2022-07-05

    签订劳动合同的步骤是如何的 合同无效企业如何担责

    陆晓莲,中山合同解除律师,现执业于广东金桥百信(中山)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签订劳动合同的步骤是如何的签订劳动合同的步骤 一、首先要认真审查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劳动者身份的审查: HR人员首先要对劳动者提供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进行审查核对,然后让其在复印件上签字确认。明确“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由本人提供。如有虚假,愿意承担一切法律”。 劳动者学历、资格及工作经历的审查: 用人单位应让劳动者提供学历、资格的原件及复印件,并让其签字确认提供的原始证件是真实的。同时对劳动者提供的工作经历也应让其进行书面确认,明确“若有虚假,愿意承担一切法律”。 审查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是否还存有劳动关系: 一个劳动者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确认一个劳动关系。如果录用了与其他用人单位还存在劳动关系的人员,对原录用单位造成损失的,该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且这种赔偿要承担较大的。用人单位一定要劳动者提供与原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主要审阅《劳动手册》的有关记载,还包括要求劳动者提供失业等证明。另外用人单位还要注意审查劳动者是否存在竞业限制和竟业禁止的情况。对此,用人单位一定要让劳动者作出书面承诺,并签字确认。 查验劳动者身体健康证明: 因可能涉及录用条件和医疗期及职业病的可能,用人单位为了减少风险,可要求劳动者提供县级以上或用人单位规定的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最为妥当的做法是用人单位组织录用员工一起到挂钩的医院进行体检。 二、双方履行告知义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详细解答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应当让劳动者签署用人单位设计好的《告知书》,并妥善保存。同时,听取劳动者相对应的告之情况,并做好书面记录,让录用员工签字确认。 三、签署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文本应该提前一天时间交给劳动者看阅。对于双方要协商的情况,有一定的时间进行沟通,达到有效沟通,协商一致的目的。 在签署劳动合同时,应当注意必须双方当事人在一起当面签字。一般先让劳动者签字,再用人单位法人或委托人签字,后统一盖章。盖章要做到最后有盖章,每页还有骑缝章。这样确保书面合同签字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以防被篡改。最后将两份劳动合同,一份交给劳动者保管,并有劳动者领取的签收凭单;另一份用人单位保存并及时归档。 劳动合同签订的时间,一般在正式入职报到后的一周时间内完成。已经建立劳动关系的,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到此,劳动合同的签订手续基本告一段落。将进入办理入职手续阶段。 办理入职手续: 入职手续一般包括填写《入职登记表》、提交入职材料、办理报到手续、建立职工名册等。同时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所在区县的职业介绍所进行用工登记备案和相关的社会保险的转移。 工会对录用员工也应实行必要的监督。我国工会法规定,企业行政录用员工时,应当通知基层工会。基层工会如发现录用员工违反法令时,有权于三日内提出异议。这样做可以防止个别单位乱用人员,可维护录用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有序地办理入职手续,可规避用工前的事实劳动关系,避免各种违法违规的情况出现。 要是你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不妨向我们的律师进行咨询。合同无效企业如何担责2010年12月22日,**房产经纪公司向****集团交纳2万元保证金,****集团给**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出具一份收据。同月28日,**房产经纪公司为乙方,****集团为甲方,双方签订一份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房产经纪公司承租****集团位于济南市**路80号10亩的场地,用于自建库房;合同租赁期限暂定为3年,合同每年签订一次,本合同租赁期限为一年,即从2011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年租金总额12万元,本合同采用先付租金后用房方式,每半年支付一次。双方还对场地使用要求,各自的权利、义务等予以约定。合同签订后,同月30日,**房产经济公司向****集团交纳6万元租金,****集团给**房产经济公司出具一份收据,收款事由注明:预收租赁费。2011年7月1日,**房产经济公司又交纳6万元租金,****集团出具一份收据,收款事由注明:租赁费。**房产经济公司与****集团签订租赁合同后,开始在租赁场地内建设库房,****集团对此明知。**房产经济公司建设库房,未办理相关报建手续,该项工程于2011年5月底建完,同时还硬化部分路面。庭审中,**房产经济公司认可在建设过程中,历城区执法局曾向该公司下达停建通知书,但当时已经盖完5000平方米。关于建设库房未办理报建手续,**房产经济公司主张应由土地使用者报建,****集团提出异议,辩称租赁合同第七条第2项约定应由**房产经济公司方办理,****集团只是协助义务。**房产经济公司建设库房后,于同年10月份左右投入使用,用于对外出租,作物流仓储。同月,****集团给**房产经济公司发函提出终止房屋租赁合同。内容为,鉴于济南市政府已确定收储**路80号土地的事实,与贵方于2011年1月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根据合同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及相关条款的约定,由政府规划及土地收储等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均不负任何。现请贵方在2011年10月31日之前迁出所租赁的土地,如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贵方未迁出所租赁土地,一切后果由贵方承担。后双方就库房建设损失协商未果,遂形成诉讼。 2011年8月23日,济南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与****集团及山东**工业有限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合同,济南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收回的土地中包括涉案土地。同月30日,济南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下发《关于清理**路80号土地租赁房的通知》,要求山东**工业有限公司**卷烟厂、****集团有限公司于2011年10月31日前将该宗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移交。除涉案土地外,****集团已将**路80号的土地及地上物移交给相关部门,地上物已拆除。诉讼期间,2013年7月,**路80号涉案土地上的建筑物已拆除。 关于涉案库房及硬化路面的价值,**房产经济公司申请鉴定,法院委托山东**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根据提供的现有资料鉴定,济南市**路80号场地申请人自建库房、路面、实物等项目的工程,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合计1809039.94元。经质证,**房产经济公司提出异议,不同意工程造价按直接费计算。****集团认为该工程无规划手续,属于违章建筑,应按直接费作为鉴定结论。**房产经济公司为本次鉴定支付鉴定费3万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根据案情需要,由**房产经济公司申请对涉案库房拆除后的残值进行鉴定。经法院委托,**天德汇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济天德法鉴字第101号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该库房拆除后可回收毛收入为331204.80元,拆除清理费用为92998.53元。因此,该库房拆除后的残值为238206.27元。经质证该鉴定报告,**房产经济公司提出异议,认为评估价格过高。****集团无异议,认可该鉴定报告。**房产经济公司为本次鉴定,支付鉴定费3000元。当事人双方对合同无效均有过错的情况下,给一方造成经济损失数额的确定,及双方对此经济损失各自承担的比例。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房产经纪公司与****集团签订的租赁合同虽然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但****集团出租的土地性质是国有划拨性质,****集团对外出租该土地未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且涉案土地已由济南市土地储备中心收储,已无法再行办理审批手续,****集团未经批准擅自出租转让,其实质上改变了土地用途,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强制性规定,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房产经纪公司与****集团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房产经济公司承租****集团的国有划拨土地用于建设库房,由于合同无效且涉案土地被政府收储,导致**房产经济公司自建的库房需拆除,给**房产经济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因此,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形成合同无效,给**房产经济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数额的确定,及双方对此经济损失各自承担的比例。 对于**房产经济公司经济损失数额的确定,**房产经济公司自建库房未有建房审批手续,且**房产经济公司亦未提供施工合同等建房的相关资料,工程价款应以工程直接费为据,以鉴定部门出具的补充鉴定说明书确定的数额即1809039.94元为准。由于**房产经济公司建设的库房建成投入使用不足一年,且是钢架结构,拆除后有一定的残值,对于残值的数额本院已委托鉴定部门出具鉴定结论,**房产经济公司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对此鉴定部门已予答复,该鉴定报告依据充分、程序规范,对该鉴定结论本院予以采信。**房产经济公司的损失数额为工程直接费扣减残值。库房现已由**房产经济公司自行拆除,残值归其所有。 对**房产经济公司的上述损失产生分析原因如下:一 2022-06-20
  • 企业怎么约定劳动合同工作内容 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

    陆晓莲,中山合同解除律师,现执业于广东金桥百信(中山)律师事务所,为人和蔼可亲,容易沟通,办案风格亲切耐心,致力于通过良好的沟通为每一个当事人提供优秀的法律服务,做好实事,帮人排忧解难。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一贯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企业怎么约定劳动合同工作内容劳动合同必须约定的内容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可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签订劳动合同主要是建立劳动关系,但建立劳动关系必须明确期限的长短。合同期限不明确则无法确定合同何时终止,如何给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引发争议。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所谓工作内容,是指劳动法律关系所指向的对象,即劳动者具体从事什么种类或者内容的劳动,这里的工作内容是指工作岗位和工作任务或职责。这一条款是劳动合同的核心条款之一。它是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的目的,也是劳动者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劳动报酬的源由。 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内容条款应当规定的明确具体,便于遵照执行。如果劳动合同没有约定工作内容或约定的工作内容不明确,用人单位将可以自由支配劳动者,随意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难以发挥劳动者所长,也很难确定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造成劳动关系的极不稳定,因此是必不可少的。 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履行地,是劳动者从事劳动合同中所规定的工作内容的地点,它关系到劳动者的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劳动者的就业选择,劳动者有权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知悉自己的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工作时间是指劳动时间在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中,必须用来完成其所担负的工作任务的时间。一般由法律规定劳动者在一定时间内应该完成的工作任务,以保证最有效地利用工作时间,不断的提高工作效率。这里的工作时间包括工作时间的长短、工作时间方式的确定,如是8小时工作制还是6小时工作制,是日班还是夜班,是正常工时还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者是综合计算工时制。在工作时间上的不同,对劳动者的就业选择、劳动报酬等均有影响,因此成为劳动合同不可缺少的内容。 休息休假是指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的劳动者按规定不必进行工作,而自行支配的时间。休息休假的权利是每个国家的公民都应享受的权利。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6.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后,因提供了劳动而取得的报酬。劳动报酬是满足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的主要来源,也是劳动者付出劳动后应该得到的回报。因此,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中必不可少的内容。劳动报酬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用人单位工资水平、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 工资支付办法; 加班、加点工资及津贴、补贴标准和奖金分配办法; 工资调整办法; 试用期及病、事假等期间的工资待遇; 特殊情况下职工工资支付办法; ⑺其他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报酬条款的约定,要符合中国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 7.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政府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由劳动者,劳动者所在的工作单位或社区以及国家三方面共同筹资,帮助劳动者及其亲属在遭遇年老、疾病、工伤、生育、失业等风险时,防止收入的中断、减少和丧失,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由国家成立的专门性机构进行基金的筹集、管理及发放,不以赢利为目的。一般包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企业约定劳动合同工作内容有助于劳动者履行自己的义务,促进企业组织目标的实现。如果您对于上面知识还有什么疑问,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你进行法律咨询。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 1、签订合同时,劳动者首先要弄清单位的基本情况,要判断是否是合法企业,它的法人代表姓名、单位地址、电话要知道,这些信息可以通过上网查询工商登记信息获取,同时,要求将这些内容明确写在合同中。2、劳动者要弄清自己的具体工作,并在合同中表明工作的内容和具体地点。案例之一:张某家住北京海淀区四季青桥附近,她到离家很近的一个连锁超市应聘就职。过了一段时间,公司将她调到远郊大兴的连锁店工作,因而产生纠纷。因合同上只写了张某要在北京工作,使这起劳动争议案的焦点是合同约定的工作具体地点不详,导致败诉。案例之二:赵某应聘某汽车厂担任总装调试工,这是技术活儿,工资较高;后来,企业将他调到一个非技术的低薪岗位,他不愿干,与企业发生劳动争议后,合同上写的是担任“操作工”,这是一个范畴很广的工种,没有明确具体的工作性质,导致争议败诉。 3、劳动报酬要定清楚,避免口头约定。如标准工资是多少有没有奖金奖金是根据什么标准发放的这些数据一定要在合同中体现,不要轻信老板的口头承诺。案例:小李到一家私企工作,合同上的工资是每月一千多元,老板承诺他每月能拿到两千多元的工资。工作几个月后,小李拿到的还是每月一千多元,因而产生纠纷。最后,因老板口说无凭,小李没有得到他希望的报酬。 4、关于试用期的问题要特别注意。法律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仅约定试用期的合同是无效的,试用期结束就要求劳动者走人是耍赖;在试用期间,用人单位不得无理由解除劳动关系;除非劳动者不符合招聘条件,才能走人。 5、劳动报酬的支付方式与支付时间要明确,是现金还是通过银行支付到账户中。有的单位采取扣发员工一个月工资的方式拴住劳动者,这种行为不具有法定效力。如果劳动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拒绝提供被扣发的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解决问题。 6、劳动者工作时间与工作条件要明确,有的劳动者为多挣钱,默认了企业要求严重超时的加班加点,这是违反劳动法的,现在越来越多的工资争议案就是因此而起。此外,工作的环境有毒有害,尤其是化学性的制革、制鞋行业企业,还有机械加工行业可能给工人带来的机械性伤害的工作环境,都要在合同中对环境危害可能造成的伤害明确表达出来。 7、社会保险约定。有的企业以“不办社保可以多领工资”的说法,来误导劳动者主动选择放弃社保。律师提醒劳动者:对于社保问题要有长远的考虑,工作时间越长,这个问题就越大,它涉及到养老的问题;一旦发生工伤意外等,最快速的解决方式是先通过劳动者购买的社会保险,快速选择走工伤保险补助的绿色通道救死扶伤。因而,有了社保就等于有了保障。 8、不要签空白合同。空白合同是指企业为应付检查,拿出空白合同,先让劳动者签名、按手印,走一个过场,劳动者也不拿合同当回事,有的合同甚至没有盖章。一旦发生劳动争议,这类合同是无效的,同时,劳动者的维权成本高昂。 9、有些合同约定了不合法的内容,如女职工不得结婚生育、因工负伤的“工伤自理”,要求劳动者签订生死契约等,这些条款在法律上无效,劳动者可以拒签。 10、劳动合同盖章后,劳动者本人和用人单位要各保管一份。劳动合同是发生劳动争议时,劳资双方可出具的最直接、最有效的法律凭证。在办理的工伤案件时,因劳动者手头没有劳动合同,在要求用人单位赔偿遭到拒绝的案例不在少数。有的企业在合同签订后,把两份合同都收走,发生争议时,劳动者手里没有合同,单位可以不承认有此人。 此外,即使有劳动合同,仍要保存好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如工资条、入职面试字条、工作证件、体检表格、单位签字等。” 要是你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不妨向我们的律师进行咨询。 2022-03-07

    三方协议只有两方签字是否生效 公司倒闭员工按入职时间怎么赔偿

    陆晓莲,中山合同解除律师,现执业于广东金桥百信(中山)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作风严谨、言辞犀锐、思维缜密,素以敬业和执着著称。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三方协议只有两方签字是否生效一、三方协议只有两方签字是否生效除非三方协议上明确有说明必须三方签署才生效,否则只有两方签字的合同对双方是有效力的,学校只是见证方。合同的生效条款是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对于合同生效条件一般作如下约定:本合同自各方当事人或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根据这一条款内容的约定,那么三人协议,需要三人都签字才有效,只有两人签字,合同不生效。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比如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因为属于实践合同,如果借款合同的借方和贷款方已经签字,但是担保方没有签字,贷款方放款的情况下,合同关于借贷的条款是有效的,只是担保条款未生效。二、毕业生签三方协议还要签劳动合同吗就业协议以书不是劳动合同,毕业生报到后,应当要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明确约定试用期,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资待遇,休息休假等。超过一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双倍工资,不能以签订了就业协议为由拒绝支付。个人可以不签订,但不能保障用人单位按约定履行承诺,求职者权益难以保障。在单位招聘中部分单位认为签订了就业协议就可以不签劳动合同,或者以签订就业协议拒绝签订劳动合同,这都是不合法的。1、三方协议仅限于应届毕业生在求职阶段与拟用人单位签订的合同,效力仅限于取得毕业证以前;2、三方协议的目的是约束应届毕业生毕业后进入拟用人单位工作,同时要求拟用人单位在毕业生毕业后与该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如果用人单位与应届毕业生签定了正式的劳动合同,则三方协议的效力自然解除;3、正式劳动合同可以约定的违约条款仅局限于涉及保密条款和设定服务期的合同,其他任何情形都不得为劳动者设定违约金。三方协议的违约条款仅针对应届毕业生毕业后未进入用人单位,在正式劳动合同签订后,该违约条款所需的基础已经不复存在,所以违约条款当然不可能顺延至正式劳动合同中;4、三方协议是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过渡期间的产物,对于三方协议没有准确的法律予以规定,但是正式工作以后,可以参见《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及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公司倒闭员工按入职时间怎么赔偿一、公司倒闭员工按入职时间怎么赔偿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司倒闭的要给予员工相应的经济补偿,职工入职每满一年的,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二、职工可以获得补偿的范围1、公司欠劳动者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工资一般应当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资金、津贴和补贴,但非劳动报酬性的收入及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费用不属于工资范围。如果是公司的高管,工资按照企业的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医疗与伤残补助是职工在职期间根据医疗保障制度应当享受的社保待遇或在工作期间因工伤事故所应获得补助。抚恤费用即职工因工伤亡后其家属应享受的抚恤金。2、公司欠劳动者的应当划入你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用,如果公司资产负债率高,还可以得到其他就当划入社会统筹账户的部分,但从从事破产实务来看,划入社会统筹账户的费用一般得不到。3、法律及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补偿金。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具体包括:因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的补偿金;克扣、拖延工资应当支付的补偿金;因劳动合同终止应当支付的补偿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支付的补偿金。上述补偿金应当以法律及行政法规中规定的为限,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支付给劳动者的补偿金不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以上知识就是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司倒闭的要给予员工相应的经济补偿,职工入职每满一年的,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读者到进行法律咨询。 2022-02-20
  • 劳动仲裁及其受案范围 你清楚吗?仲裁审理时限及先行裁决

    陆晓莲,中山合同解除律师,现执业于广东金桥百信(中山)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陆晓莲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劳动仲裁及其受案范围 你清楚吗?劳动仲裁,是劳动诉讼的法定前置程序。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根据劳动争议当事人的请求,对劳动争议的事实和依法作出判断和裁决,并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一种劳动争议处理方式。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仲裁受案范围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国家机关与其公务员之间、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与其正式在编员工之间发生争议属人事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因而不属劳动仲裁诉讼的受案范围。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其工勤人员及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之间的争议符合所列上述情况的属劳动争议。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的事业组织与其员工之间的争议符合所列上述情况的,也属劳动争议。仲裁审理时限及先行裁决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本条是关于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期限和先行裁决的规定。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期限,对于保护劳动者和用人一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社会秩序有重要意义二这是因为,劳动争议案件如果得不到及时处理,容易引起矛盾激化,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了防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立案、拖延立案,本法规定了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期间为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七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诉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同时,在第三十二条规定:;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从以上的仲裁期限看,一般情况下,仲裁委员会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书之日起七十四天才可以结案,最长的审理期限为一百零四天。与《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相比,本法大大缩短了审理期限,更有利于及时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及时、快捷地解决劳动争议,防止推诿和久拖不决。本法规定,仲裁庭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中的期限,可以根据是否需要延期区分为两种情况:对于案情不复杂、不需要延期的,这里的期限就是四十五日;对于案情复杂需要延期并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的,期限就是六十日。仲裁庭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利于防止案件在仲裁阶段久拖不决,也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劳动争议仲裁程序设计的本意和初衷是为了方便快捷地解决劳动争议,但是在具体运作过程中,有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迟迟不组成仲裁庭、或者虽组成仲裁庭却迟迟不开庭,劳动者的程序性权利受到了损害。而且,因为没有仲裁裁决,劳动者到法院起诉时被告知不予受理,这就形成了一个制度上的死结,十分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少劳动者疲于奔命,却难讨一个;说法;,有的劳动者不得不忍气吞声,放弃了本属于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法规定的;仲裁庭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以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如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四十五日或六十日还没有作出仲裁裁决,劳动者就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就大大方便了劳动者,同时也有利于督促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尽快依法履行自己的仲裁职能。在劳动争议案件中,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对权利的期待非常迫切,有的还可能因争议的发生而影响了基本生活,急需仲裁程序能够尽快结束以使其权利能够得到实现。缩短仲裁时限,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仲裁庭在法定期间内行使仲裁权是仲裁庭的职责,也是进行仲裁程序、迅速解决当事人之间纠纷的关键。如果仲裁庭组成后,迟迟不履行其职责,或者不严格遵守期限,有意或无意地拖延仲裁程序,不仅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也不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可以有一个或者几个仲裁请求。在一般情况下,在一个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中,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前提下,应当以法律为准绳,对当事人提出的全部仲裁请求作出仲裁裁决。但是,劳动争议仲裁实践中存在这样的情况,案件的审理已经进行了一段时间,由于种种原因的限制,仲裁庭对于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人各项仲裁请求相关的事实,尚难以全部查清,不能一次对所有的仲裁请求作出裁决。为了防止仲裁过分迟延,及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对一部分请求的相关事实已经查明,而且就这部分仲裁请求又需要尽快裁决,仲裁庭可以先就这部分作出裁决,其他仲裁请求待相关事实进一步查明后,通过后续裁决解决。就当事人的部分仲裁请求先行裁决后,整个案件并没有结束,只是仲裁庭的仲裁活动将集中在其他未决事项上。先行裁决是通过行使部分裁决权作出的裁决,从性质上来说与最终裁决的效力是一样的,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因此,仲裁庭在仲裁程序中已经作出的部分裁决即约束其在以后的裁决中不得对该已作出的裁决部分的结果进行变更。先行裁决是在仲裁权行使过程中先行作出的,因此,在对争议事项作最后裁决时,也不得对在部分裁决中的事项再进行裁决。另外,先行裁决与最后裁决的内容不能相互矛盾,而应保持一致。先行裁决不同于中间裁决。中间裁决通常是指有关程序问题和证据问题的裁决,这些问题通常是通过程序命令或指令的形式加以处理,以确立当事人所遵循的程序,严格说来,这些程序命令或指令还不属裁决范畴,它不能等同于最后裁决,也不可能由法院宣布其是可执行的。但不管是中间裁决还是部分裁决,其效力是一样的。 2022-02-05

    重庆市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处理办法 社会保险基金的用处及作用

    陆晓莲,中山合同解除律师,现执业于广东金桥百信(中山)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重庆市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处理办法《重庆市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处理办法》已经2009年11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防范和查处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根据《中华...《重庆市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处理办法》已经2009年11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防范和查处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等社会保险基金。本办法所称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是指单位或者个人通过隐瞒事实真相、虚构相关条件、伪造变造相关材料等方式领取或者提供相关证件、支付凭证协助他人领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查处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市查处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工作,查处本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查处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公安、民政、卫生、工商、地税、审计、监察、财政、银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查处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工作。社会保险对象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等有关单位,应当协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查处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工作。第五条 单位或者个人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领取社会保险基金,应当提供合法、真实的证明材料。个人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条件变更或者丧失的,应当按照规定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清理个人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情况,对不符合发放条件的,按照规定停发社会保险待遇。第六条 通过以下方式领取或者协助他人领取社会保险基金的,属于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虚构劳动关系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获取社会保险参保资格的;伪造、变造、非法更改个人身份证明及档案材料,获取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的;虚构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条件的;伪造、变造、冒用他人社会保险证件或者支付凭证的;将社会保险证件或者支付凭证交给他人,供其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虚列、虚报、虚增社会保险服务项目和金额的;出具虚假证明材料或者鉴定意见,为他人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提供帮助的;以其他方式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第七条 对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举报。受理举报的单位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给予奖励。第八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采取下列方式实施调查、检查:依法进入用人单位、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与调查、检查事项有关的场所进行检查;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查阅与社会保险基金有关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的资料;要求被调查、检查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委托相关机构依法进行审计、鉴定;《重庆市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处理办法》已经2009年11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防范和查处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根据《中华...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第九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处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进行调查、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涉嫌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与执法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如实记录调查情况,形成调查记录,执法人员和被调查对象在调查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被调查对象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执法人员应当记录在案;查处工作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案情复杂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根据举报进行查处的,还应当告知举报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十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查处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的过程中,根据调查、检查结果,作出以下处理决定:通过骗取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资格,领取社会保险基金的,依职权取消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责令退还被骗取的社会保险基金;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撤销立案。对依法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违反治安管理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社会保险稽核工作,根据稽核结果,作出以下处理决定:涉嫌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可以暂停支付社会保险基金;通过骗取社会保险参保资格或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资格,领取社会保险基金的,依职权取消非法获得的社会保险参保资格或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停止支付社会保险基金,责令退还被骗取的社会保险基金;对应当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取消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的,报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对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报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骗取行为不成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补发社会保险待遇。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具有本办法第六条第项、第项、第项和第项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具有本办法第六条第项、第项和第项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被骗取的社会保险基金,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取消社会保险服务资格,解除服务协议。第十四条 个人具有本办法第六条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和第项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被骗取的社会保险基金,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2022-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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